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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江惠民獲總統蔡英文提名出任檢察總長,立法院27日院會投票通過。圖片來源:中央社

「過去案子沒有把握,就讓法官去判判看的思維,應該不會重演了。」新任檢察總長江惠民在就職致詞時,雖然部份內容老調重彈──檢察官辦案未來將採取「團隊辦案」;但是,在了無新意的內容中,仍有令人期待並殷盼他能努力實踐的新作為──進行案件無罪分析,對於未必會被判決有罪的案件,檢察官就撤回上訴。

檢察官有兩大惡行──濫權起訴、濫行上訴。前者,是當事人沒有犯罪、或檢察官明知證據還不到起訴的程度,卻硬是強行起訴;後者,則是被告獲判無罪、或被輕判,檢察官不服,但又拿不出更充分的證據,甚至沒有補提任何證據就上訴,隨意把案件往二審丟。在這個案子裡,這個檢察官就是如此。

民國99年間,中油公司爆發一樁採購弊案。一名蘇姓職員在承辦「廢水廢油泥處理抽油載運工程」時,被控浮編預算在先、洩漏底標於後,還讓業者圍標。檢調偵辦後,共有蘇在內的6人被起訴,其中包括趙姓、宋姓兩對夫妻。(桃園地檢署起訴書,99年度偵字第18644號等)

這兩對夫妻做了什麼違法的事?經過一審將近3年調查,始終查不出他們有犯罪事證;民國102年6月,他們4人獲判無罪(桃園地院判決書,99年度訴字第611號)。

法官分別從案情事實、犯罪要件、證據內容等等面向,在判決書裡洋洋灑灑的告訴檢察官:你舉出來的證據不是有令人懷疑之處,否則就是讓人不能認為是千真萬確的。

檢察官不服,上訴二審。但是,檢察官的上訴理由讓二審難以忍受,不禁開罵:「並沒有補提任何事證以供憑證,僅以推論、臆測之詞指謫,上訴實不可取。」(台灣高院判決書,102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,判決理由乙之壹之四之(一))

一般司法實務上,基於大家都是司法官、或基於日後相處和諧,法官在駁回檢察官上訴時,使用的文字大多會以「上訴並無理由」等較溫和的客觀陳述。但此案中,二審毫不客氣的以「實不可取」批判字眼,且還使用「僅以推論、臆測之詞」斥責檢察官上訴,明顯可以看出法官的惱怒。

二審為什麼會對檢察官動火氣?

原來,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中,有這段文字:

……被告等人如不實際參與投標,則絕無奪得本件標案利益之可能,至於有無其他廠商殺出,僅屬次要,因為搏此一把,仍屬划算。……

 

從上述文字來看二審指斥檢察官「上訴實不可取」,法官罵得有沒有道理?檢察官難道不知道這樣的內容就是推論、就是臆測?

檢察官專辦刑事案件,要斷人於罪,當然要靠「證據」。在這個案子裡,一審判決這兩對夫妻無罪時,已經告訴檢察官證據不足;但是,檢察官並沒有補提任何事證,這就是濫行上訴!這般的上訴,造成兩方面的傷害:

第一,檢察官浪費司法資源。因為,台灣高等法院受理檢察官上訴後,承審法官要閱卷、開庭調查,再由3位法官共同審理、評議,做出判決後,還要再寫出判決書。相對來說,檢察體系也由台灣高檢署派出檢察官蒞庭論告。但是,在檢察官沒有補提任何證據下,這個案子對審判、檢察體系,都是司法資源的浪費。

第二,檢察官虛耗這兩對夫妻的人生,且折磨這兩個家庭,還有他們及家人面對司法的恐慌。因為,檢察官當初如果放棄上訴,這兩對夫妻就可早日從司法中解脫。

令人不解的是,一審已經告訴檢察官證據不足,負責蒞庭論告的台灣高檢署檢察官,難道看不出檢察官並沒有補提證據就上訴?難道看不出來檢察官是以推論、猜測之詞上訴?

對於這樣的濫行上訴、這般的「檢察一體」,江惠民總長確實該吹哨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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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3%80%90yahoo%E8%AB%96%E5%A3%87%EF%BC%8F%E6%B1%9F%E5%85%83%E6%85%B6%E3%8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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